覆盖:刑法概说(§1-§16)→ 犯罪构成(二阶层)→ 违法阻却(§20-§21)→ 责任阻却(§17-§19)
版本:v4.0(2026-08-07)
法律依据:现行刑法 + 修正案十二(2024-03-01,仅改分则,本部分不受影响)
配套:B站「柏浪涛」2026精讲卷
| 标记 | 含义 | 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【必须精】 | 法考必考/高频 | 精确记忆+会用+能辨析 |
| 【理解】 | 考法灵活 | 理解推理过程 |
| 【了解】 | 偶尔出选项 | 能认出来即可 |
刑法
├── 核心原则
│ ├── 罪刑法定【必须精】← 基石
│ ├── 平等适用【理解】
│ └── 罪责刑相适应【理解】
├── 解释方法
│ └── 扩大解释 vs 类推解释【必须精】
└── 效力范围
├── 空间效力(四大管辖+拟制领土)【必须精】
└── 时间效力(从旧兼从轻)【必须精】
刑法:规定犯罪、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。
双重机能:法益保护机能(打击犯罪)+ 人权保障机能(限制国家权力)
一句话: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。
两大派生(必背):
| 派生 | 一句话 |
|---|---|
| 禁止溯及既往 |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→新法追不了 |
| 禁止类推适用 | 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|
平等≠平均。累犯从重、初犯从轻=合理差别。
刑罚轻重与犯罪危害性、主观恶性相适应(比例原则)。
| 方法 | 一句话 | 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扩大解释 | 超过字面但在"最大射程"内 | "财物"包括电力 |
| 缩小解释 | 小于字面含义 | "国家工作人员"→"国家机关工作人员" |
| 当然解释 | 理所当然 | 杀人包括杀婴儿 |
| 反对解释 | 反向推理 | "出生"→"未出生"不算人 |
| 历史解释 | 结合立法历史 | — |
| 比较解释 | 借鉴外国立法 | — |
| 扩大解释 ✅ | 类推解释 ❌ | |
|---|---|---|
| 范围 | 字面"最大射程"内 | 超出字面含义 |
| 核心区别 | 一般国民能预见 | 一般国民无法预见 |
犯罪发生在哪?
├── 中国领域内?──→ 属地管辖(§6)
├── 中国公民在国外?──→ 属人管辖(§7)
├── 外国人对中国/中国人犯罪?──→ 保护管辖(§8)
└── 国际犯罪?──→ 普遍管辖(§9)
| 身份 | 规则 |
|---|---|
| 国家工作人员/军人 | 一律适用中国刑法 |
| 其他公民 | 轻罪(3年以下)可以不追究 |
核心:永远选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。
| 情形 | 旧法 | 新法 | 结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有罪 | 有罪 | 用轻的 |
| ② | 有罪 | 无罪 | 新法出罪 |
| ③ | 无罪 | 有罪 | 旧法不追诉 |
犯罪成立 = 客观不法 + 主观责任
│
├── 第一阶层:客观(不法)
│ ├── 构成要件该当性 → 行为+结果+因果关系
│ ├── 客观归责(6大条件)【必须精·重点中的重点】
│ └── 违法阻却事由
│
└── 第二阶层:主观(责任)
├── 故意/过失【必须精】
├── 认识错误
└── 责任阻却事由
├── 责任年龄(三段式)【必须精·每年必考】
├── 精神障碍(三档)
└── 期待可能性
| # | 来源 | 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① |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| 母亲抚养义务 |
| ② | 职务或业务要求 | 消防员救火 |
| ③ | 法律行为(合同) | 保姆看护义务 |
| ④ | 先行行为 | 推人下水→必须救助 |
| ⑤ | 特定关系 | 夫妻之间 |
不纯正不作为3个成立条件:①义务存在 ②能够履行 ③不履行导致结果
客观归责6步检查:
① 制造不允许的风险?→否=排除
② 风险实现了?→否=排除
③ 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?→否=排除
④ 有合法替代可能性?→是=排除
⑤ 被害人自我答责?→是=排除
⑥ 被害人承诺(权限内)?→是=排除
→ 以上全否 = 可归责 ✅
| 直接故意 | 间接故意 | 过于自信 | 疏忽大意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有认识? | 必然/可能 | 可能 | 可能 | 没预见 |
| 意志? | 希望 | 放任 | 轻信避免 | 疏忽 |
正当防卫【必须精】 紧急避险【必须精】
├── 对象:侵害人本人 ├── 对象:无辜第三人
├── 起因:不法侵害 ├── 起因:各种危险
├── 限度:不"明显超过" ├── 限度:必须"小于"
└── 限制:无迫不得已要求 └── 限制:必须迫不得已
| 正当防卫 | 紧急避险 | |
|---|---|---|
| 起因 | 不法侵害(人的行为) | 各种危险 |
| 对象 | 侵害人本人 | 无辜第三人 |
| 限度 | 不"明显超过" | 必须"小于"(更严) |
| 限制 | 无迫不得已 | 必须迫不得已(唯一手段) |
条件① 起因:不法侵害(合法行为不算——警察抓捕时反抗≠正当防卫)
条件② 时间:正在进行
条件③ 主观:有防卫意识(偶然防卫→不成立正当防卫)
条件④ 对象:侵害人本人(不能针对第三人)
条件⑤ 限度: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(防卫过当→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)
针对: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 +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
效果:造成伤亡 = 不属于防卫过当,无限度要求
| 类型 | 处理 |
|---|---|
| 假想防卫 | 过失或意外事件 |
| 事后/事前防卫 | 故意犯罪(不是防卫过当!) |
| 防卫挑拨 | 故意犯罪 |
| 条件 | 关键点 |
|---|---|
| 起因 | 危险范围比正当防卫更广 |
| 对象 | 第三人(不是侵害人!) |
| 限度 | 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利益 |
| 限制 | 迫不得已(唯一手段) |
├── 责任年龄(§17)【必须精·每年必考】
│ ├── 满16岁 → 完全责任
│ ├── 满14不满16 → 8类犯罪
│ └── 满12不满14 → 最高检核准
├── 精神障碍(§18)
├── 又聋又哑/盲人(§19)
└── 期待可能性
年龄多大?
├── 满16岁 → 完全责任(所有犯罪)
├── 满14不满16 → 只对8类犯罪负责
├── 满12不满14 → 特殊追诉(最高检核准)
└── 不满12岁 → 不负刑事责任
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(轻伤不算!)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
全部条件:①故意杀人/故意伤害罪 ②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致重伤+严重残疾 ③情节恶劣 ④最高检核准
📌 年龄以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准,不同年龄段分别判断。
| 类型 | 责任 |
|---|---|
| 完全丧失辨认/控制 | 不负刑事责任 |
| 间歇性(正常时犯罪) | 完全负责 |
| 未完全丧失 | 负责+可以从轻/减轻 |
必须"又聋又哑"或"盲",单纯聋或哑不算。
超法规免责事由——无期待可能性→责任减轻或免除。
| 情境 | 正确选择 | 关键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反击正在打他的人 | 正当防卫 | 有不法侵害+正在进行+针对侵害人 |
| 反击已逃跑的歹徒 | 事后防卫=故意犯罪 | 侵害已结束 |
| 误以为被攻击而反击 | 假想防卫=过失/意外 | 没有真实不法侵害 |
| 挑逗对方再反击 | 防卫挑拨=故意犯罪 | 无防卫意图 |
| 客观制止但想杀人 | 偶然防卫=故意犯罪 | 无防卫意识 |
| 情境 | 正确选择 | 关键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预见+放任 | 间接故意 | 放任=不主动反对 |
| 预见+轻信避免 | 过于自信 | 已经预见了 |
| 没预见但应当预见 | 疏忽大意 | 应当预见但没预见 |
| 无法预见 | 意外事件 | 无法预见 |
| 情境 | 正确选择 | 关键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中国船舶内犯罪 | 属地管辖 | 船舶=拟制领土 |
| 中国航空器内犯罪 | 属地管辖 | 航空器=拟制领土 |
| 国际列车过境犯罪 | 依协定 | 列车≠拟制领土 |
| 中国公民国外轻罪 | 可以不追究 | 3年以下+非公职 |
| 情境 | 正确选择 | 关键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旧法有罪+新法也有罪 | 比较刑罚用轻的 | 有利于被告人 |
| 旧法有罪+新法无罪 | 新法出罪 | 新法更轻 |
| 旧法无罪+新法有罪 | 旧法不追诉 | 旧法更有利 |
| 情境 | 正确选择 | 关键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正当防卫放哪个阶层? | 客观阶层 | 不是免责,是本身不违法 |
| 责任年龄放哪个阶层? | 主观阶层 | 客观违法但主观无可谴责 |
| 精神病人杀人? | 看鉴定结果 | 完全丧失=不负责;未完全=负责+可从轻 |
📌 第一部分 v4 完成!
v4 升级要点:
1. 每个知识点标注【必须精/理解/了解】三级
2. 每编开头有概念关系图
3. 重点补充"概念重叠时怎么选"的判定路径
4. 结尾全局模糊地带选择矩阵(5张表)
5. 法律依据核实:修正案十二仅改分则,本部分不受影响
6. 管辖部分精简:船舶/航空器一句话点透
💡 复习建议:先看概念关系图→【必须精】逐个吃透→做选择矩阵→配套练习→隔3天自测